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7號原 告 劉訓吉即正大水電材料行 被 告 廖森永即永興水電承包設計(全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部分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無法兌現。另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及2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零件,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218,595 元未清償。為此,依據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寄貨單及對帳單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367 條、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有規定。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619,639 元及貨款218,595 元,合計共838,234 元,及其中票款619,639 元部分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貨款218,595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2 月6 日(按: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0 年1 月2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自該日翌日起算10日即100 年2 月5 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蘇紋泙 附表: ┌────┬────────┬────┬────┬────┬─────┐ │發票日期│付 款 人 │金額(新│支票號碼│提示日期│利息起算日│ │ │ │臺幣) │ │ │ │ ├────┼────────┼────┼────┼────┼─────┤ │99年2 月│京城銀行斗六分行│100,000 │0000000 │99年2 月│99年2 月10│ │10日 │ │元 │ │10日 │日 │ ├────┼────────┼────┼────┼────┼─────┤ │99年2 月│京城銀行斗六分行│200,000 │0000000 │99年2 月│99年2 月22│ │15日 │ │元 │ │22日 │日 │ ├────┼────────┼────┼────┼────┼─────┤ │99年2 月│京城銀行斗六分行│112,000 │0000000 │99年2 月│99年2 月22│ │15日 │ │元 │ │22日 │日 │ ├────┼────────┼────┼────┼────┼─────┤ │99年3 月│京城銀行斗六分行│98,039元│0000000 │99年3 月│99年3 月19│ │15日 │ │ │ │19日 │日 │ ├────┼────────┼────┼────┼────┼─────┤ │99年4 月│京城銀行斗六分行│109,600 │0000000 │99年4 月│99年4 月15│ │15日 │ │元 │ │15日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