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02月2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