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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告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具體表明對被告之請求權基礎)1 件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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