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 原告
-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具體表明對被告之請求權基礎)1 件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