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 原告
-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