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煜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