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警察局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119 條項第1 項規定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