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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邱瑞裕陳佩怡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警察局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119 條項第1 項規定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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