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雲林縣政府、蘇治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1 年5 月1 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7,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