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謝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龍泰企業社林宜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99年12月5日 │29,300元 │AY0000000 │ │ │1 │ │尾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