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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謝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龍泰企業社林宜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99年12月5日           │29,300元          │AY0000000       │    │
│1 │                  │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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