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謝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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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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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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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龍泰企業社林宜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99年12月5日 │29,300元 │AY0000000 │ │
│1 │ │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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