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號聲 請 人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民 代 理 人 李英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紋泙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廖昭悰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信│100年1月31日 │4,000元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02│鄭清文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信│100年2月1日 │46,125元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03│張中斗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100年4月15日 │80,000元 │CW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