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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俊松
債務人
業盛五金鐵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清彥
債務人
李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286,416 元(或按償還當日公告即期美金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及自民國101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7%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與美金8,

632.26元之墊款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  起  迄  日│利息計算方式│違 約 金 起 迄 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8,500,000元   │民國101 年7 月27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8 月27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內者依左列利率│
├──┼───────┼─────────┼──────┼─────────┤10% ,逾期超過│
│  2 │45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1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1日│6 個月者依左列│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20% 計算  │
├──┼───────┼─────────┼──────┼─────────┤              │
│  3 │9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3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 │9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8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 │1,0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6 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6 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6 │1,05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1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1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7 │2,1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3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8 │2,1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8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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