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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莊周勇陳振德吉本再生有限公司張漢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債 權 人 莊周勇 代 理 人 陳振德 債 務 人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債 務 人 張漢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自民國101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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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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