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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鄭家豪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煌文東琪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272,607 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東琪勝有限公司 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272,607 元、②1,597,738 元、②6,901,278 元,及自民國①②101 年2 月6 日、③101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5.8%、②3.5%、③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②101 年3 月7 日、③101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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