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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權人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林素禎
債務人
李佳穎即辰珀豐企業社
債務人
王崧力
債務人
鋐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興
債務人
鈺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莉

一、債務人李佳穎即辰珀豐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620,000 元、②1,000,000 元,及自民國①101 年7 月20日、②101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王崧力應向債權人給付①620,000 元、②1,000,000 元,及自民國①101 年7 月20日、②101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

二、債務人王崧力、鋐呈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378,000元,及自民國101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崧力、鈺全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368,000元,及自民國101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鈺全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357,000 元,及自民國101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王崧力應向債權人給付357,000 元,及自民國101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

五、債務人王崧力、李佳穎即辰珀豐企業社、鋐呈實業有限公司、鈺全興業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定。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號碼DA0000000 、DA0000000 、AZC0000000等3 紙支票影本,未見債務人王崧力之背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王崧力就上開支票背書及請求之法律關係等事項提出釋明,債權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0日陳報上開3 紙支票就債務人王崧力部分更正請求之理由為借貸關係,且債權人亦未敘明債務人王崧力應負擔超過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依據,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就上開3 紙支票對債務人王崧力請求利息逾年息5%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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