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國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弘森
- 相對人
- 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事宜,向其法定代理人黃志雄之戶籍地址寄發郵局存證信函為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件信封、郵件收件回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上皆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新竹武昌街郵局第306 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