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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永泰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玠品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玠品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零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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