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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給付服務報酬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告
福興房屋仲介所
法定代理人
簡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海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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