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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邱瑞裕楊昱辰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告
樂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被告
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壹萬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玖佰捌拾玖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食材原料,原告均依其指示交付貨品,貨款計新台幣(下同)62萬4,900 元,被告另分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二紙交付原告,用以支付100 年8 月25日起至100 年9 月25日止之貨款及向原告借款,二紙支票金額為47萬8,072 元,金額總計為110 萬2,972 元,惟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全遭退票,爰依民法第367 條、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133 條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 萬2,972 元及其中624,900 元自101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478,072 元自101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林宗輝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除100 年11月8日貨款1 萬6,200 元無出貨單相佐難以採認外,其餘與其主張情節相符,除上開無出貨單為據部分外,原告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133 條亦有明定。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亦可資參照。據此,原告分別依據買賣契約及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0萬8,700 元及票款47萬8,072 元,總計108 萬6,7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 年7 月16日起(本件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最後登載報紙之日為101 年6 月25日,自該日起20日即同年7 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翌日即同年7 月16日。)至清償日止,貨款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票款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遲延利息範圍內,於法有據,均應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訴訟費用11,989元(僅裁判費11,989元,至公示送達登報費原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不為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銀行   │  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備註    │
│      │              │            │        │        │        │
├───┼───────┼──────┼────┼────┼────┤
│一嘉一│華南商業銀行  │FD0000000   │100 年11│228,072 │已退票  │
│食品有│              │            │月30日  │元      │        │
│限公司│              │            │        │        │        │
├───┼───────┼──────┼────┼────┼────┤
│一嘉一│彰化商業銀行  │HN0000000   │100 年12│250,000 │已退票  │
│食品有│              │            │月31日  │元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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