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 原告
-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費,曾聲請對被告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09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