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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佳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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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佳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斗六分│101年1月12日          │11,340元          │AA048462│    │
│1 │法定代理人:林桂香│行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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