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姿凝
- 再審被告
-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