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邱瑞裕蔡碧蓉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姿凝
再審被告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