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劉俊松
- 債務人
- 業盛五金鐵網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彥
- 債務人
- 李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286,416 元(或按償還當日公告即期美金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及自民國101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7%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與美金8,
632.26元之墊款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 起 迄 日│利息計算方式│違 約 金 起 迄 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8,500,000元 │民國101 年7 月27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8 月27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內者依左列利率│
├──┼───────┼─────────┼──────┼─────────┤10% ,逾期超過│
│ 2 │45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1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1日│6 個月者依左列│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20% 計算 │
├──┼───────┼─────────┼──────┼─────────┤ │
│ 3 │9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3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 │9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8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 │1,0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6 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6 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6 │1,05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1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1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7 │2,1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3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8 │2,100,000元 │民國101 年8 月18日│年息4.9% │民國101 年9 月1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