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 債權人
- 楊健章
- 債務人
- 威成通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煌能
一、債務人①威成通訊有限公司、②許煌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700,000 元、②700,000 元,及自附表①一、
②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 101 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99年10月26日 │250,000元 │HWA0000000 │101年2月24日 ││1 │ │ │ │ │├─┼───────────┼───────────┼───────────┼───────────┤│00│99年11月13日 │150,000元 │HWA0000000 │101年2月24日 ││2 │ │ │ │ │├─┼───────────┼───────────┼───────────┼───────────┤│00│99年11月20日 │100,000元 │HWA0000000 │101年2月24日 ││3 │ │ │ │ │├─┼───────────┼───────────┼───────────┼───────────┤│00│99年11月25日 │200,000元 │HWA0000000 │101年2月24日 ││4 │ │ │ │ │└─┴───────────┴───────────┴───────────┴───────────┘┌─────────────────────────────────────────────────┐│附表二: 101 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99年10月25日 │200,000元 │CW0000000 │101年2月24日 ││1 │ │ │ │ │├─┼───────────┼───────────┼───────────┼───────────┤│00│99年10月30日 │200,000元 │CW0000000 │99年11月1日 ││2 │ │ │ │ │├─┼───────────┼───────────┼───────────┼───────────┤│00│99年11月15日 │150,000元 │CW0000000 │101年2月24日 ││3 │ │ │ │ │├─┼───────────┼───────────┼───────────┼───────────┤│00│99年10月10日 │150,000元 │CW0000000 │99年10月11日 ││4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