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債 權 人 東豐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綉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於101 年4 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