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 債權人
- 湖山吊車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元
- 債務人
-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耀即張景煌
- 1樓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1,85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101年3月20日 │7,875元 │AG0000000 │101年3月21日 ││1 │ │ │ │ │├─┼───────────┼───────────┼───────────┼───────────┤│00│101年3月20日 │64,05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21日 ││2 │ │ │ │ │├─┼───────────┼───────────┼───────────┼───────────┤│00│101年3月31日 │81,900元 │GD0000000 │101年4月3日 ││3 │ │ │ │ │├─┼───────────┼───────────┼───────────┼───────────┤│00│101年4月20日 │92,400元 │GD0000000 │101年4月21日 ││4 │ │ │ │ │├─┼───────────┼───────────┼───────────┼───────────┤│00│101年5月20日 │65,625元 │GD0000000 │101年5月22日 ││5 │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