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長興企業社、葉步皇、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債 權 人 長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步皇 債 務 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350元,及自民國101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