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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債權人
永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嘉興
債務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05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131 元,及自民國101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101年3月20日 │94,50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22日 ││1 │ │ │ │ │├─┼───────────┼───────────┼───────────┼───────────┤│00│101年3月20日 │22,05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22日 ││2 │ │ │ │ │├─┼───────────┼───────────┼───────────┼───────────┤│00│101年4月20日 │94,500元 │GD0000000 │101年8月1日 ││3 │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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