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成工程行、張嘉興、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張景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050 元,及自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債 權 人 永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嘉興 債 務 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05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131 元,及自民國101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1年3月20日 │94,50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22日 │ │1 │ │ │ │ │ ├─┼───────────┼───────────┼───────────┼───────────┤ │00│101年3月20日 │22,05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22日 │ │2 │ │ │ │ │ ├─┼───────────┼───────────┼───────────┼───────────┤ │00│101年4月20日 │94,500元 │GD0000000 │101年8月1日 │ │3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