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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呂建志

號之1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建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7597 │          │8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呂建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1447 │          │8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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