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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余錫吉本再生有限公司陶慧芳張芳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3,583 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債 務 人 陶慧芳 之6 張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3,583 元,及自民國101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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