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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蔡文亮
債務人
台安煤氣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英
債務人
林坤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台安煤氣有│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645%    │
│    │115271│限公司、林│月31日起    │            │              │
│    │9元   │坤興、施英│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台安煤氣有│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271│限公司、林│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坤興、施英│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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