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豊彥、許琰鳳即宇洋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許琰鳳即宇洋工程行 號 許保勝 之4 李坤星 1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99952│洋工程行、│月26日起 │ │四八 │ │ │4元 │李坤星、許│ │ │ │ │ │ │保勝 │ │ │ │ ├──┼───┼─────┼──────┼──────┼───────┤ │ 002│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65840│洋工程行、│月26日起 │ │四八 │ │ │元 │李坤星、許│ │ │ │ │ │ │保勝 │ │ │ │ ├──┼───┼─────┼──────┼──────┼───────┤ │ 003│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81309│洋工程行、│月24日起 │ │四八 │ │ │4 元 │李坤星、許│ │ │ │ │ │ │保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952│洋工程行、│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李坤星、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保勝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65840│洋工程行、│7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坤星、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保勝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許琰鳳即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309│洋工程行、│8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 元 │李坤星、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保勝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