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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請人
佳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佳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斗六分│101年1月12日 │11,340元 │AA048462│ ││1 │法定代理人:林桂香│行 │ │ │6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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