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琪明
- 相對人
- 苟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積欠聲請人貨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4,110,864 元,詎屆期不為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書、本票、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 年3 月4 日雲院恭非信決101 年度司拍字第29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101 年3 月6 日、101 年3 月18日送達相對人苟華祥、第三人苟華勝(即苟華祥之連帶保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0000-0000 │建│86.00 │全部 │苟華祥所有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0000-0000 │建│337.00 │3370分之9 │苟華祥應有部分9/3370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00523-│斗南鎮○○段06│雲林縣斗南鎮文│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6.22 │192.│陽台 29.33 │全部 │苟華祥所有 │ │0│000 │77-0020地號 │化路45巷11號 │造 │二層46.59 │30 │ │ │ │ │1│ │ │ │ │三層46.59 │ │ │ │ │ │ │ │ │ │ │梯間10.20 │ │ │ │ │ │ │ │ │ │ │地下層42.7│ │ │ │ │ │ │ │ │ │ │0 │ │ │ │ │ ├─┴───┴───────┴───────┴───────┴─────┴──┴─────────┴──────┴──────┤ │ 共有部分:西岐段00000-000建號 404.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0418分之15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