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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請人
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琪明
相對人
苟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積欠聲請人貨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4,110,864 元,詎屆期不為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書、本票、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 年3 月4 日雲院恭非信決101 年度司拍字第29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101 年3 月6 日、101 年3 月18日送達相對人苟華祥、第三人苟華勝(即苟華祥之連帶保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0000-0000       │建│86.00       │全部          │苟華祥所有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0000-0000       │建│337.00      │3370分之9     │苟華祥應有部分9/3370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00523-│斗南鎮○○段06│雲林縣斗南鎮文│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6.22 │192.│陽台  29.33       │全部        │苟華祥所有  │
│0│000   │77-0020地號   │化路45巷11號  │造            │二層46.59 │30  │                  │            │            │
│1│      │              │              │              │三層46.59 │    │                  │            │            │
│  │      │              │              │              │梯間10.20 │    │                  │            │            │
│  │      │              │              │              │地下層42.7│    │                  │            │            │
│  │      │              │              │              │0         │    │                  │            │            │
├─┴───┴───────┴───────┴───────┴─────┴──┴─────────┴──────┴──────┤
│  共有部分:西岐段00000-000建號 404.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0418分之15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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