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林上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 對 人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騰輝 相 對 人 林聰智 林金梓 林杉桂 林啟雄 林文賢 林啟俊 曾 敏 張木桐 林建成 邱建利 林雅彗即林雅惠 林訓仲 何智茂 林坤裕(即林銘郎之. 林銘義 林憲銘 林鳳妃 林雅菁 林芷瑄即林貴惠 林金財 石如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聰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聰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林上修之遺產管理人)就林上修之遺產、林金梓、林杉桂、林啟雄、林文賢、林啟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敏、張木桐、林建成、邱建利、林雅彗即林雅惠、林訓仲、何智茂、林坤裕( 即林銘郎之承受訴訟人) 、林銘義、林憲銘、林鳳妃、林芷瑄即林貴惠、林雅菁、林金財、石如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聰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 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7,115 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 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上揭判決後附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187,115 元(詳如附表一),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核計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復查,本院業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29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之費用額確定之。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裁 判 費 19,315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鑑測費 167,8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87,115元 附表二:計算書(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林金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 相對人張木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 相對人林建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玖元。 187,115 X 10396/627668 = 3,09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邱建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玖元。 187,115 X 10396/627668 = 3,09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雅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玖元。 187,115 X 10395/627668 = 3,09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訓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 187,115 X 70882/627668 = 21,13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啟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 相對人林啟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 相對人林雅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 187,115 X 41298/627668 = 12,31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曾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 相對人何智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肆元。 187,115 X 4241/627668 = 1,26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坤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玖元。 187,115 X 10396/627668 = 3,09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銘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肆元。 187,115 X 10480/627668 = 3,12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憲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 187,115 X 10365/627668 = 3,09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鳳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 187,115 X 2589/627668 = 772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芷瑄即林貴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 187,115 X 2588/627668 = 772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雅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 187,115 X 2588/627668 = 772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金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 187,115 X 2588/627668 = 772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林上修之遺產管理人)於林上修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玖元。 187,115 X 20628/627668 = 6,149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林聰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玖元。 187,115 X 20628/627668 = 6,149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石如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187,115 X 41913/627668 = 12,495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 相對人林文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零元。 187,115 X 0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