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永泰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玠品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玠品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零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