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國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廖國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 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人之債務,因101 年8 月及11月間分別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遂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表示就學貸款不在協商範圍,每月仍需繳納近4,000 元,而元大國際資產公司表示每月需繳納1,000 元,新誠國際資產公司表示每月須繳納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金額,上開2 家資產公司之債務未納入協商,且大眾銀行不同意對聲請人延緩強制執行,每月金額逾聲請人可負擔之金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另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101年11月9日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向本院聲請調解,因臺灣銀行及2家資產公司債務未納入協商,且大眾銀行不同意對 聲請人延緩強制執行,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8月29日雲院通101司執申字第20927號執行命令、101年11月15日雲院通101司執卯字第31397號執行命令、聲 請調解狀、中國信託銀行於101年11月23日提出之民事陳報 狀、101年12月1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4頁至第45頁,及本院101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5號聲請調解卷),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遭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臺灣銀行表示就學貸款不在協商範圍,每月仍需繳納近4,000 元,而元大資產表示每月需繳納1,000 元,新誠資產公司表示每月須繳納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金額,已逾聲請人可負擔之金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等語,經查,聲請人任職於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林縣肉品市場公司),其101 年6 月至12月平均每月應領薪資約20,036元(14,4 50 +22,100+22,100+19,550+22,100+19,550+20,400 ÷7=20,036),有雲林縣肉品市場公司服務證明書、 101 年6 至12月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65頁)在卷可稽;另查臺灣銀行因不參與前置協商,聲請人須按月清償約3,813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銀行還款查詢單(本院卷第62頁)附卷足憑。從而,依聲請人之工作能力,以每月收入約20,036元為依據,扣除每月扣薪金額6,800 元及臺灣銀行、2 家資產公司表示每月應清償款項後,剩餘之可處分所得,無法維持聲請人之必要生活,是聲請人稱其履行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有困難,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應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已盡前置協商程序,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3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