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邱瑞裕
- 法定代理人黃文典
- 原告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樓 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5,4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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