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錦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錦茂 原告與被告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陳宣榮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廠房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按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 號、32年抗字第765 號判例參照),其附帶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廠房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原告所提出之稅額繳款書僅記載應納稅額,並無廠房之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廠房之交易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或稅值核計表,或可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