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
- 再審原告
-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姿凝
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及為明確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73
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並具狀為明確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