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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

再審原告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姿凝

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及為明確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73

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並具狀為明確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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