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胡杰誌即宏榮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7 萬6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