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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胡杰誌即宏榮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7 萬6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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