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號
- 原告
- JOHN LATH.
- 訴訟代理人
- 林學德
- 被告
- 興惠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