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楊明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 告 楊明達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明達發支付命令,被告楊明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