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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給付使用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告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費,曾聲請對被告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09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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