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歐陳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沈榮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1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