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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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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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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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玖發園藝有限公司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100年10月28日 │7,500元 │FA202780│ │
│ │負責人:陳佳妙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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