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佳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佳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斗六分│101年1月12日 │11,340元 │AA048462│ │ │1 │法定代理人:林桂香│行 │ │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