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 債權人
-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 債務人
- 林瑞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1年6月5日 │250,000元 │FN4973974│101年7月3日 ││1 │││││├─┼───────────┼───────────┼───────────┼───────────┤│00│101年7月1日 │150,000元 │IN4269498│101年7月3日 ││2 │││││├─┼───────────┼───────────┼───────────┼───────────┤│00│101年7月3日 │400,000元 │IN4269482│101年7月3日 ││3 │││││├─┼───────────┼───────────┼───────────┼───────────┤│00│101年7月3日 │250,000元 │IN4269476│101年7月3日 ││4 │││││├─┼───────────┼───────────┼───────────┼───────────┤│00│101年7月5日 │300,000元 │FN4973967│101年7月5日 ││5 │││││├─┼───────────┼───────────┼───────────┼───────────┤│00│101年7月7日 │500,000元 │IN4269758│101年7月9日 ││6 │││││├─┼───────────┼───────────┼───────────┼───────────┤│00│101年7月7日 │200,000元 │IN4269763│101年7月9日 ││7 │││││├─┼───────────┼───────────┼───────────┼───────────┤│00│101年7月10日│200,000元 │IN4269770│101年7月10日││8 │││││├─┼───────────┼───────────┼───────────┼───────────┤│00│101年7月12日│200,000元 │IN4269765│101年7月12日││9 │││││└─┴───────────┴───────────┴───────────┴───────────┘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