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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

債權人
林信良即駿琳輪胎行
債務人
元金砂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940元,及自民國101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並無約定利率,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逾年利率5%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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