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退還超收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何志通
  •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 原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超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9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