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超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9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