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告
- 吳海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慧娟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萬股及日鑫通運有限公司所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