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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吳海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慧娟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萬股及日鑫通運有限公司所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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